
工作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作劳动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工作劳动合同1A方:________________
B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AB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个月。
第二条 本合同试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
第三条 若B方开始工作时间与约定时间不一致,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二、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根据A方工作需要,B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作,B方的工作地点为A方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A方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及B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在与B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B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A方调整B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B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B方应履行新任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相关协议,待原订合同期满后,再按照新任岗位、工作地点签订合同。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A方依法制定员工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B方须遵守A方依法制定的工时、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规定上下班。
第八条 B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A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A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B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B方应服从A方的统一安排;加班费用在项目提成里支付。
第十条 B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A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和B方的工作岗位,确定B方的工资水平。
第十二条 B方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 元,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A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A方支付给B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A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B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等公司制度调整B方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A方于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足额向B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每月__日以货币形式向B方足额支付月实发奖金(即销售提成)
第十五条 B方如果对A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日内向A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五、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AB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第十七条 B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A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B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九条 A方为B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B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条 A方负责对B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B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二十一条 如B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A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保护B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二十二条 AB双方在本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变更劳动合同部分条款。
第二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时,可以对本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AB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经AB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B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
1. B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A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过去工作经历、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资料;
2. 严重违反本合同或A方的规章制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AB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A方依法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A方经营的状况不佳或已经破产关闭;
3. B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AB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八、 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B方应当保守A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A方雇员)B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A方造成经济损失的,A方有权向B方全额追索。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B方仍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B方未提前30天向A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A方将在B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B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A方造成经济损失的,B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AB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四条 B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方均有权依法从B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A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B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B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A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失误给A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A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 ……此处隐藏15079个字……解答咨询130人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使企业员工对《劳动合同法》的重大意义和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更进一步认识和了解,引导他们增强遵纪守法和岗位责任意识,正确行使劳动权利,依法维权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领会意图,明确责任。
局里要求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原原本本的把文件精神和局里的各项要求宣传到位,对每一张报表要按照要求填报,深入企业时,通过核查各类管理台账的方式,对用人单位总人数,女职工人数、农民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台账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摸底调查,力求数据真实准确,能清楚反映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工作劳动合同13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法律基础
《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合法地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二是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三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更,企业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权为由强行变更,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工作劳动合同14我在一家餐饮公司上班,在这里干了两年多了。单位一直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前不久,单位把我辞退了,说我一个月内迟到三次,构成严重违纪。我想索要离职补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金,可老板说,我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单位有权不签订劳动合同,且可以随时让我走人。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实行不定时工作时制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只有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同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因此公司应当与您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3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的职工。
工作劳动合同15一、工时制度的类别
工时制度即工作时间制度,据现有情况,我国目前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也称为标准工作制度,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是标准和基础,是其它特殊工时制度的计算依据和参照标准。因此标准工时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也是各国劳动立法中的重要内容。
标准工时制中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标准也在不断发展和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四、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