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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时间:2024-07-12 17:08:58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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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和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备从业资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按照《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设置并履行职责。

第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广播电视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财务收支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和单位的收入状况、资产状况,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五)坚持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加强绩效管理,推进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的有机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

(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 ……此处隐藏3668个字……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投资企业和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大型仪器、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条 负债是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六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六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闲置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五)分立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对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十九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发展情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社会效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财务分析,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负债情况、收入支出状况、定员定额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分别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增长率、频率(频道)收入成本比率、每分钟节目(栏目)制作成本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间(小时/年)、广播电视节目自办率、广播电视节目首播率、发射机千瓦小时费用、发射机千瓦小时电费、发射机停播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广播电视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条 下列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或者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不执行本制度: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经营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第八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科学研究单位和学校执行同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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